当您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
②不予退还税款;
③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④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⑤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