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当您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
  ②不予退还税款;
  ③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④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⑤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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