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协定基本知识 ==

  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是经缔约国双方或多方按照国际法有关主权和平等的原则,通过谈判,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定或条约。
  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环球经济的形成发展和国家间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的增强,各国税务主管当局都在致力于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税收协定来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以促进国际间的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与72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生效的有64个。

  一、 税收协定的分类
  税收协定按其签订的主体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按其调整对象可分为综合性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以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为调整对象,通常是指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条约(以下简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适用的税种上仅限于直接税性质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它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与纳税人居住国双方均享有征税权的基础上全面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关系。
   "单项税收协定"是对国际经济交往有关事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仅就其中的某个方面,以特定的目的所达成的税收协议,例如为发展国际运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所签订的空运企业税收协定和海运企业税收协定。单项税收协定在适用税种上没有特别限定,可以适用于一种税,也可以是多种税的相互免除或削减。单项税收协定大多是缔约国之间互免税收,所谋求的是由纳税人居住国独占征税权。

  二、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
  一般来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避免由于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双重征税是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税收管辖权通常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一个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其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均根据各自的国内税法进行征税,即重复征税的情况。为此,国家间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区分不同类型所得,全面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从而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二) 防止跨国偷漏税
  由于仅靠一国主管税务当局的力量难以对跨国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因此通过加强国际间的税务行政合作来防止跨国偷漏税自始就是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都列有"情报交换"条款,缔约国之间按照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税收情报已成为防止跨国偷漏税的有力手段。
  (三) 避免税收歧视
  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纳税无差别待遇,是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谈判签订税收协定的目标之一。国家间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通常都列有"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应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所受到的纳税待遇不同或负担更重。

  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基本内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为其核心目的,其基本方法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均享有征税权的基础上,一方面区分不同类型所得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居民国享有最终征税权的同时要承担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因此,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  要内容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 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重复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不影响缔约国对其居民的征税,主要是限制所得来源地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将所得划分为四种类型: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劳务所得(如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财产所得(如不动产的使用、出租所得和转让收益)。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所得,缔约国双方都要分别商定在来源地征税时所应依循的征税原则。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对营业利润的征税限于设有常设机构;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限于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事务所、诊所等)或停留达到一定期限(如在一个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对非独立个人劳务限于从事受雇活动所在地;对财产所得、财产收益和对财产的征税,限于财产的座落地。在上述限定之外,可以由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独占征税权。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论是否设有常设机构而仅由居民国征税。
  (二) 确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不谋求仅由一国独占征税权,而是承认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均具有征税权,尽管在协定中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但还不能完全避免双重征税。因此,确定居民国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是税收协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可供选择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多为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由所得来源地国家独占征税权。但是一般仅限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等,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仍然保有居住国的征税权,并对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扣。抵免法多为对其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都实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的前提下,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从本国的应缴税额中扣除。

  四、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有相同之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税收协定属国际法的范畴,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时,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税收协定不能代替国内税法,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是彼此联系,相互补充的;第二,当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孰优原则",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即应按协定执行;反之,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则仍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
  《税收协定执行程序》(正在制定中,详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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