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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7]2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中“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程序(以下简称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纳税人提出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选择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类型。修订后的许可程序,取消了对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简化为只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行政许可。
  二、由于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不涉及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故取消原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变更程序。修订后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和注销等七个环节。纳税人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类型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三、原行政许可程序要求纳税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实际经营经营场所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9种材料。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要求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公章、财务章印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6种材料。
  四、自2007年8月1日起,纳税人需按照修订后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五、凡符合现行政许可程序要求,材料提交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对于需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后,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购票事宜。
  七、“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修订后,办理该项许可,仍使用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八、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三条涉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二ОО七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 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实际经营场所证明

复印件

1

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3

公章、财务章印模

原件

1

备案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税务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 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税务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办理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将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注销
注销机构: 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审查机构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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